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强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370号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070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恒大大道1号恒大***下425幢会议中心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85192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强瑞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2)渝0116民初1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票据费56,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项目商品房和其他不动产部分已预售,未售不动产均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未予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另案已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23年4月12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票据费56,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16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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