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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20071号 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370号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070I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TF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鑫南”)、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鑫南、恒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8055.3元及利息(以38055.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为8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14日,被告恒大鑫南向原告签发票据一张,后票据到期,被告拒付,原告故诉至法院。另,被告恒大鑫南系被告恒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恒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恒大公司、恒大鑫南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结合当事人到庭**,本院经审查后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4日,被告恒大鑫南向原告**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汇票金额38055.3元,汇票于2022年1月14日到期。被告恒大鑫南于2021年1月15日承兑。2022年1月14日,原告提示付款,2022年1月18日,被告恒大鑫南拒绝签收。该汇票现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还查明,被告恒大鑫南系被告恒大公司所有的独资公司。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公司自被告恒大鑫南处取得汇票,系案涉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案涉汇票被拒绝付款时对本案被告享有追索权,其有权要求被告恒大鑫南支付票据款38055.3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原告**公司现诉请被告恒大鑫南支付的利息损失属于法定行使追索权的范围,故本院依法定,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3805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其次,关于被告恒大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恒大鑫南为被告恒大公司所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性,因此均应当对自己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805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3805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