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澄城润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25民初2349号 原告: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370号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青正街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瑞公司)与被告澄城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城润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强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澄城润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强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1798.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1798.92元为基数,自2023年0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0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X-工程-22038《润澄华府项目大门亮化施工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陕西省澄城县××街××路××项目大门亮化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项目工期为15天,暂定合同含税总价为91662.54元(以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准),付款时间为工程完工并通过被告验收后,被告在30天内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97%,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支付剩余3%保修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施工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会签单,由被告于2023年05月15日验收通过。2023年07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结算价款为104947.34元(含保修款3148.4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被告均承诺支付但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澄城润鹏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02月27日,澄城润鹏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重庆强瑞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润澄华府项目大门亮化施工工程合同,被告将位于陕西省澄城县××街××路××项目大门亮化施工工程承包给重庆强瑞公司施工,工期15天,暂定含税合同总价91662.54元,工程完工后并通过澄城润鹏公司验收后,澄城润鹏公司在30天内支付合同结算金额97%,大门亮化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支付剩余3%保修款(不计利息)。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进行计算。 合同签订后,重庆强瑞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23年05月15日澄城润鹏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会签单,案涉工程施工完成,验收通过。2023年07月18日,重庆强瑞公司向被告提交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结算价款为104947.34元(含保修款3148.42元)。2023年0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104947.34元的增值税发票。后重庆强瑞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 上述事实,有润澄华府项目大门亮化施工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会签单、结算审核报告、增值税发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润澄华府项目大门亮化施工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1798.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3年0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案涉工程于2023年05月15日已竣工验收,根据2023年07月18日的结算审核报告,记载案涉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104947.34元,包含保修款3148.42元,案涉工程在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12日质保期未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04947.34元-3148.42元=101798.9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被告应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2023年05月15日起对所欠工程款按2023年05月15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承担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自2023年06月15日起对所欠工程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澄城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798.92元及利息(利息以101798.92元为基数,自2023年0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被告澄城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