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370号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0701N。
被执行人: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H分区H15-13/04地块7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3051670E。
本院在执行重庆强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23)渝0104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重庆强瑞照明有限公司票据款16022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602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8元,由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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