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515号之二
原告:中植同惠集团有限公司(原中植同惠生物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植同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原告电子送达(2022)豫0611民初1515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份,要求原告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5313元,期满未交按撤回起诉处理。截至2022年7月28日,原告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秦 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