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6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樊仁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赵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刚。
原审第三人:廖荣强,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进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廖荣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6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王正阳
审判长  蒋晓燕
审判员  李伊红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泽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