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7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垚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3256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阁,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国强,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曹仁林,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南星村3106号4楼257室。
法定代表人:吴培琳。
原审被告:中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2003室。
法定代表人:厉俊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国强、曹仁林、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颖
审判员 樊 蕾
审判员 何 玲
书记员 杨琼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