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7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垚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3256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阁,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国强,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曹仁林,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南星村3106号4楼257室。
法定代表人:吴培琳。
原审被告:中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2003室。
法定代表人:厉俊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国强、曹仁林、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颖
审判员 樊 蕾
审判员 何 玲
书记员 杨琼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