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12201号





申请人: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国强,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曹仁林,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垚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培琳。
被申请人:中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永安。
原告上海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强、曹仁林、**、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国强、曹仁林、**、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国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书 记 员


吴晓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