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7076号
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魏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豪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豪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山东鲁燕色母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