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豪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3民初2090号 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44497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豪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T4GU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豪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在案件诉讼中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计2162.50元,由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