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3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邯郸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三层306-310号。
***与邯郸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