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3民初2393号
原告: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东段路北(丛台区滏东三耐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新城街北侧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4元减半收取9227元,由原告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