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3民初2393号 原告: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东段路北(丛台区滏东三耐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新城街北侧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4元减半收取9227元,由原告邯郸市天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冀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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