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1民初2750号之一
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中心社区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国,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204国道西侧、军民路北侧嘉源小区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42.5元,由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慧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