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水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92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水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92号裁决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施兆军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法官助理 李兆勇
书 记 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