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738元,减半收取4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