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729号
原告:广州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署(原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