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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729号 原告:广州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署(原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