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中菱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16民初38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83民初3887号之一
原告:增城市中菱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代理人:**航,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增城市中菱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增城市中菱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增城市中菱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