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民初829号
原告:伊春市万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峰园小区7号楼第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7委10组新鹤C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伊春市万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伊春市万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市万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万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伊春市万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