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兴达板门有限公司

青州市兴达板门有限公司与闫培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兴达板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闫培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法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