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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930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1栋1**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