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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