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2财保2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10678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832869。
法定代表人: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15700元财产予以查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4月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辽0292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2-3-1(111.23㎡)、2-3-2(111.23㎡),兴隆街551号3-12-1(88.23㎡)、3-11-1(88.23㎡)、3-10-1(88.23㎡)、3-9-1(88.23㎡)、2-12-1(86.19㎡)、2-12-3(83.98㎡)、2-11-3(83.98㎡)、2-10-3(83.98㎡)、2-9-3(83.98㎡)、3-11-3(79.07㎡)、1-14-2(64.45㎡)房屋。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隆街551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隆街55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