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2财保2号
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38号金领公寓2号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10678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910510707。
被申请人: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832869。
法定代表人: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15700元财产予以查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4月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隆街559号2-2-2(111.23㎡)、2-3-1(111.23㎡)、2-3-2(111.23㎡),兴隆街551号3-12-1(88.23㎡)、3-11-1(88.23㎡)、3-10-1(88.23㎡)、3-9-1(88.23㎡)、2-12-1(86.19㎡)、2-12-3(83.98㎡)、2-11-3(83.98㎡)、2-10-3(83.98㎡)、2-9-3(83.98㎡)、3-11-3(79.07㎡)、1-14-2(64.45㎡)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建发建筑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