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路港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71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3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709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路港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阳关村松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98803725H。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路港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路港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乌江构皮滩翻坝运输系统建设工程中心实验室技术服务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属于民事案由中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81元,退还本诉原告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6664元,退还反诉原告贵州路港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