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67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572848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3号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709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84,9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260004852020000099)作担保。2020年9月1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4,9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