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33民初520号 原告:**和,男,1970年1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破产管理人:***,浙江嘉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3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都柳江温寨航电枢纽工程库存区防护工程第二防护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停洞镇桥头往榕江方向五十米。 负责人:**能,该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贵州省都柳江温寨航电枢纽工程库存区防护工程第二防护标段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欧进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