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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特73号 申请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号大唐**原财富广场**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航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航电公司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主管范畴,而非劳动仲裁的主管范围。同时,根据航电公司与**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第五条约定:“聘用人员工资实行包干制,每月工资4500元,包含社会保险及节假日加班费”,显然**每月4500元的工资是包含有社保费的,航电公司也已将该包含的社保费折现给**,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是4500元/月系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依法撤销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筑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82—1号裁决。 **称,其刚入职航电公司时,对于有关社保问题不是很清楚,后在航电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经询问才知航电公司未为**缴纳社保。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且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每月工资4500元,包含社会保险及节假日加班费等”应指的是包含航电公司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金额在内,并非指包含应由航电公司承担的用人单位为**缴纳的社保金额在内。故请求公正处理本案。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2日,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筑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82—1号裁决: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航电公司为**补缴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航电公司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本院认为,关于航电公司称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主管范畴而非劳动仲裁的主管范围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的规定,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航电公司的该项理由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航电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包含社保费用在内,航电公司已将该包含的社保费折现给**,仲裁裁决认定**每月工资4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因**每月工资4500元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航电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确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故航电公司的该两项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航电公司上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