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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安惠物资贸易中心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淇滨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鹤壁市安惠物资贸易中心。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报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鹤壁市安惠物资贸易中心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4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4张票据票号分别为**********90134、**********90135、**********90136、**********90137,票据金额均为500000元,付款行均为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出票人均为鹤壁市鹤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鹤壁市易上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6年1月23日。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因申报人阳泉市华硕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票号为**********90134的承兑票据申报权利,申报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票号为**********90137的承兑票据申报权利,申报人四川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告分公司对票号为**********90136的承兑票据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淇滨民催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对票号分别为**********90134、**********90136、**********90137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现申报人贵州省航电开发投资公司在规定期间对票号为**********90135的承兑票据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对票号为**********90135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