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20745号 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1B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如(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案件中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清偿,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豪园***五街34号的处理所得款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3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息1%。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200万元。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豪园***五街34号的房产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告***书面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原告(出借人、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案外人***(担保人、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因家庭生活及经营周转所需,向乙方借款20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1%年利率为12%计收,借款期限半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甲方按月支付利息,半年到期后甲方在十天内一次性还清本金200万元;甲方以其位于增城市××·××***××房产作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付清本息时终止;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如甲方违约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则自延期之日起,利息按月息2%计,同时,甲方要承担乙方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2017年9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地址为增城市******·豪园***五街(巷)34号,权利价值2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期限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房产已于2017年9月26日办理抵押权登记,为二次抵押。 被告***收到借款200万元后,未依约还款,原告以***、***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1.***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时止);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是抵押权纠纷,原告对被告***享有(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案件所涉债权的事实,已经(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民事判决确认,本院不再赘述。 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豪园***五街34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法取得抵押权。由于双方为上述抵押房产设定的是二次抵押,原告有权在(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豪园***五街34号房产的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文 雯 法庭记录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