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民初1208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1B0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