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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40779号 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1B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7日利息共20万元;2、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3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息1%,合同并约定被告违约还款的,自延期之日起利息按月息2%计,被告***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20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本息未果,成诉。 两被告均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原告(出借人、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被告***(担保人、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因家庭生活及经营周转所需,向乙方借款20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1%年利率为12%计收,借款期限半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甲方按月支付利息,半年到期后甲方在十天内一次性还清本金200万元……丙方同意对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则自延期之日起,利息按月息2%计,同时,甲方要承担乙方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被告***出具收据显示其收到出借款项200万元,借款已由**一通过转账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并提交2017年9月28日的业务凭证显示**一向被告***尾号为4578的账号转账200万元。汇款用途及附加信息为借款。 原告主张案涉款项借出后,被告方偿还了2019年1月27日之前的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未能按期偿还案涉借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期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 另,原告在本案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转账汇款凭证、收据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足以证实债权人原告与被告***达成借款的合意,并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担保人,在案涉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系由借款人违约所致,由此造成原告财产保全费用支出,两被告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斯淼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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