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5执10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0043.0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分三部分计算:一、以1425883.58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以1748318.1元为本金,自925840.95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400元、执行费12622.43元,合计4153065.4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房(不动产权证号:HK*****)、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1.72元,因银行存款余额较小暂不扣划。
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室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房(不动产权证号:HK*****),经查该房屋的首封法院为本院案号为(2019)琼0105执2094号,现该案尚在执行阶段未对房产进行拍卖,本院暂不予处置。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1.72元,因银行存款余额较小暂不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