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4517号
原告:***,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第三人:青岛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车损、医疗费45653.9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原告所有的鲁B×××××号轻型封闭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座位责任险10万元等,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2015年11月27日,原告驾驶鲁B×××××号轻型封闭货车与***驾驶鲁U×××××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胶州市***大道相撞,造成原告伤、两车损,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U×××××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维修费43200元、鉴定费1800元已经由原告支付给该车车主。原告花费医疗费653.99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45653.99元,被告定损18000元,双方协商不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其所有的鲁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在被告出具的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载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现被告在开庭前以双方约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