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1民初6640号
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中泾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8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1日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归还其借款5万元及四倍利息,并申请保全6万元。法院按其申请裁定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2019年4月18日,该案在海虞法庭开庭,被告并无我公司借款的任何证据,为此于2019年4月29日撤诉。适逢五一期间,法院于2019年5月7日裁定解冻。被告的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我公司在此期间多次工程招投标机会丧失,使我公司遭受了严重的名誉损害及重大的经济损失。现按其中一次小的工程196万元最低的利润3.5%计算,被告至少应赔偿68600元。根据民诉法105条、侵权责任法19条规定诉请如上。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曾在2019年3月起诉原告,并要求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被告起诉是有理由的,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借款,并以原告名义向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虽然该借条上未盖原告的公章,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被告有理由认为这是原告的行为。在诉讼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被告申请追加原告法定代表人一并进行诉讼,法院认为该案庭审已结束,口头告知不同意被告的追加申请,为此被告于2019年4月底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于5月又向法院起诉原告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撤诉行为并不说明被告的诉讼是错误的,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上明确借款人是原告。被告采取保全措施仅冻结了原告银行账户上6万元,原告的银行账户还是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原告并没有提供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招投标且造成的损失的证据,即使原告参加招投标,也不能确保一定能中标。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由此造成了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绿源公司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绿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3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绿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并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裁定,解除对绿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绿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绿源公司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在第一次起诉时将绿源公司列为被告,后撤回起诉,再次起诉时将***、绿源公司作为被告,这些都属于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依法行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损害绿源公司权利的恶意。且绿源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也未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申请诉讼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绿源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元,由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审判长过铁军
人民陪审员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