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雪龙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554号

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中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57317K。

法定代表人:黄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雪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联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8047184F。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绿源公司)与被告江苏雪龙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雪龙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雪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绿化工程款17624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2018年间,被告厂区内的绿化工程一直由原告方负责,包括选购苗木,种植养护等。因为双方互信,未有书面合同。按照商定的结欠金额,原告方先后开具增值税发票4份,合计金额176247.60元,均交给被告入账抵扣,但被告至今不付该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雪龙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存在176247.60元的债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绿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9月22日、2018年1月3日向被告雪龙公司分别开具了价税合计为91020元、6177.6元、8250元、70800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共计176247.60元。被告对此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4份及本院调查取得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在卷为证。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派合作者孙小跃到被告处做绿化,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开了转账支票3张(5万元、7020元、7407.6元),但该款项均到了孙小跃账上,另外有1张98000元转账支票的钱也没有拿到。孙小跃还私刻其公司公章,伪造委托书到被告处领取了工程款,原告已向公安报案。为此,原告当庭补充提供了“发孙小跃老板绿化苗木清单”复印件4份、“2016-2017年孙小跃的垫付款明细(孙小跃工地用苗木)”复印件1份、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3份、委托书1份、常熟市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书复印件1份。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除及时结清之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不能及时结清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绿源公司称其与被告雪龙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认为被告收到了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抵扣,因此向被告主张绿化工程款。因涉案增值税发票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依据,且与原告补充提供的其他证据之间不能有效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印证双方存有合法有效的承揽关系以及176247.6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