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719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磊,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二层。
负责人:***。
被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中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莫**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莫**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莫**负担。
审判长过铁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翟皖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