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57317K,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中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