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57317K,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中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