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719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二层。
负责人:***。
被告: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中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常熟市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