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606民初724号
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口电力工业园1298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4075704。
法定代表人:杨须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卧龙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814121XG。
法定代表人:龚然,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亚男、龚重华,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器)与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襄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兴电器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被告绿地襄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兴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0517.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469.06(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为6899.7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襄阳绿地中央广场项目A01酒店低压配电箱(柜)及元器件设备采购工程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配电箱等设备,合同第5条货款支付方式对货款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备,双方办理了《交货验收合格证明》。2017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5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签署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定货款结算金额为2900994.89元。现质保期早已届满。
依据采购合同第5条约定,被告应付清全部货款,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货款1970477元,剩余930517.8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被告绿地襄阳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原告最后两笔增值税发票于2020年8月6日开具,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不应早于2020年8月7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逾期付款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绿地襄阳公司承认原告长兴电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长兴电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绿地襄阳公司欠长兴电器货款930517.89元,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对该款项,绿地襄阳公司应当支付。对长兴电器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对此有约定,绿地襄阳公司对支付长兴电器违约金也无异议,但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点有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中既约定了付款时间,同时又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可以看出,绿地襄阳公司支付长兴电器货款不仅要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同时也要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原告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而本案原告最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为2020年8月6日。故本院确定违约金计算起点为2020年8月7日。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日1%明显太高,原告主动调减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没有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30517.89元;
二、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7日起,以930517.89元为基数,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支付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3元,由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