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2466号
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口电力工业园1298号(11)。
法定代表人:杨须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荆州沙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龚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荆州沙市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荆州沙市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荆州沙市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荆州沙市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7元,减半收取16654元,由原告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先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