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口电力工业园1298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甸建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民终4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2号】;
二、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