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145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某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某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