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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3360号 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东亭二路2号、4号(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181文化创意产业园12号楼2层202C-1-208C/201A-2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6684094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清泉镇学堂路(老教委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7LM6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大道(林业科技大楼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07DE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翟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