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710号
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二路2号、4号(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181文化创意产业园12号楼2层202C-1-208C/201A-2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6684094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7层15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JAP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特1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676917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