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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濮阳外国语学校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09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东益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60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福园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765032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濮阳外国语学校、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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