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09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东益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60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福园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765032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濮阳外国语学校、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