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522号之一
申请人:**县塬鑫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滨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559790416。
被申请人: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福园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76503270F。
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2022)豫0223财保52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