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4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滔河乡新集镇。
负责人:***,系政府乡长。
第三人: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南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8.5元,减半收取267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