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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4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滔河乡新集镇。 负责人:***,系政府乡长。 第三人: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南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8.5元,减半收取267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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