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2464号
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福园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濮阳市台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地址:濮阳市台前县顺河街西端。
负责人:***,校长。
被告:台前县教育局。地址:台前县纬六路综合楼****。
负责人:***,局长。
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台前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贺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