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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前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台前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2464号 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福园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濮阳市台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地址:濮阳市台前县顺河街西端。 负责人:***,校长。 被告:台前县教育局。地址:台前县纬六路综合楼****。 负责人:***,局长。 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台前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开封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贺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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