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22号
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装部综合楼南单元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7MJ02T。
法定代表人:**坤。
被申请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机电路南(新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722823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83民初1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992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1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