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琴心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异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宁高新区机电路南(新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722823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琴心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东外环路366号安海物流院3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5KHK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琴心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心匠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奥公司称,1.依法中止执行(2018)鲁0891执874号强制执行一案;2.停止将被查封的资金给付被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款项将被扣划,现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对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2020)鲁0891民初3077号判决书判决的工程款不应全部执行。1、本案判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书评定了申请人应支付含税工程款,明确税率为9%。申请人多次索要符合要求的发票,均不予开具。并且现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只在庭审中出示过也并未实际交付我公司。所以申请人至少应对8%部分工程175708.17元无需支付。2、贵院应在原划扣执行款范围内减去175708.17元后计算利息。综上,申请人认为目前法院划扣的工程款不应全部支付被申请人应当扣减明确后再行处理,为避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现申请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望支持。 被执行人琴心匠工公司辩称,一、答辩人申请执行的依据(2018)鲁089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经(2020)鲁0891执874号已经执行完毕,相关工程款确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二、被答辩人针对开具发票一事,经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鲁089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0)鲁08民终6661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开具发票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对被答辩人要求开具发票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答辩人在收到二审判决,判决不承担责任后也已及时提出解除保全的措施。三、双方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只是约定对被答辩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对发票的种类及税率并未约定,答辩人已于2020年9月15日开具了整个工程价款177305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于被答辩人单方的原因拒绝接收,其责任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且答辩人作为小额纳税人,并不能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率是由国家根据行业确定的。综上,对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2018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琴心匠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异议人中奥公司,本院作出(2018)鲁089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奥公司向琴心匠工公司支付工程款479055.1元及利息。后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扣划中奥公司相应执行案款,在扣除执行费和诉讼费后,2021年1月20日,将案款541507.1元发放至琴心匠工公司。2021年1月21日,本院出具(2020)鲁0891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2018)鲁0891民初3077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该执行裁定书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毕。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涉案款项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执87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异议人中奥公司系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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